(2015)温永执民字第9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周艳,杨陈杰,潘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63-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负责人周元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东方。法定代表人吴崇杰。被执行人周艳。被执行人杨陈杰。被执行人潘修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周艳、杨陈杰、潘修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陈杰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马城9幢5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2039741号,土地所有权证号:永嘉国用(2012)第03-01135号】,于2016年3月2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成功拍卖被执行人杨陈杰该房产,所得价款228万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陈杰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岙儿洋4幢5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2014384号,土地使用证号:永嘉国用(2012)第03-01139号】,于2016年3月1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成功拍卖被执行人杨陈杰该房产所得借款58.5万元。上述两处房产的拍卖所得价款共计286.5万元,扣除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安置费,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45720元。截止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利息479650.43元。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潘修忠所有的坐落于瓯北镇东方迎新巷22号(所有权证号02026488、0206487)的两处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9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