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虞洪济、王爱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洪济,王爱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844号申请执行人虞洪济被执行人王爱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28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爱蕊(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蕊(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蕊(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爱蕊(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2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