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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卫生局与王爱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卫生局,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0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卫生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代政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密军,峰峰矿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韩永亚,峰峰矿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被执行人王爱华。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卫生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峰卫医罚决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卫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邯郸市峰峰矿区卫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孟园园审判员  张 奕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华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