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马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梅,马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梅,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惠农区。被执行人马学军,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梅与被执行人马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顺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