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6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程亮与龚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龚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6450号原告程亮,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左宗岭,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于亮,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原告程亮诉被告龚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程亮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了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