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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式彬与刘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式彬,刘合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789号原告陈式彬,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合,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陈式彬诉被告刘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式彬、被告刘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6日,原告经陈新安介绍为被告家建造房屋198平方,每平方价160元,共计工程款31680元,被告的房屋建成后,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85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3180,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予给付剩余的工程款。故此,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318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存在严重的施工违约行为。被告有权减少施工价款,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作为包工头,带领施工民工为被告施工,所做的施工质量是粗制滥造且未完工,其中地坪没拉、预制板未灌缝、外墙没有粉完、亮台檐未砌、楼层高度不够数、梁墩不照位、门窗长宽大小不一样、墙体倾斜。另外,原告施工过程中还浪费被告施工材料。总之,原告的施工活动让被告非常气愤。被告与原告约定施工价款为每平方150元,但原告却以每平方160元的价款来给被告索要工程价款,这是不合理的,并且要求原告赔偿今后的维修费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式彬经陈新安介绍给被告刘合建房。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房屋价格按每平方160元计算。2015年9月16日,原告陈式彬给被告刘合开始建设房屋,共建设192平米(16米×6米×2),后经原告陈式彬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刘合未支付。后经陈新安给原、被告双方调解,因支付剩余工程款钱数不同,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陈新安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建设房屋,被告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并未完工,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合于本判决书生效7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720元;二、驳回原告陈式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刘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