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刘星宇与易县星之邦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宇,易县星之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284-3号原告刘星宇,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被告易县星之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高村。法定代表人赵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宇与被告易县星之邦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刘星宇财产保全的申请,针对担保财产,依法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3284-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石家庄香满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原桥东区民生路99号新休门4-113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担保人黄兆君名下位于石家庄(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现原告刘星宇申请变更担保财产,担保人崔立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星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石家庄香满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黄兆君名下位于石家庄(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查封担保人崔立明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江道319号028-303(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