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8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8034号原告陶某某,女,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某某,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