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按照薛某上诉时填写的送达地址于2016年4月1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开庭传票,邮政特快专递以原写地址不详、电话关机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将特快专递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薛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