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春诉被告艾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春,艾凤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570号原告:刘福春,前郭县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尹立才。被告:艾凤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原告刘福春诉被告艾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