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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88号原告张伟,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八一路拉萨印象被告李静华,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李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嘎玛益西审判员 次仁德吉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璐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