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春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永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特14号申请人:李春玲,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人李春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永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永树,男,朝鲜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街道滨河社区园中园4栋5单元310室。系申请人李春玲叔叔。关立彬自2007年患脑出血,2009年脑出血又复发后,其身体和行为意识每况愈下,现已瘫痪在床,无语言行为交流,故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立彬的女儿关菁作为关立彬的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关立彬曾患脑梗死、脑萎缩。2016年3月29日,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院诊断为脑梗死,丧失生活、劳动能力、无自主意识,建议加强看护,对症治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关立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