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漆文兴与刘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文兴,刘均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336号原告漆文兴,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6日,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刘均礼,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27日,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文兴诉被告刘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文兴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均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漆文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文兴撤回对被告刘均礼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漆文兴负担。审 判 长 成代龙代理审判员 李 易人民陪审员 何正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