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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漆文兴与刘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文兴,刘均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336号原告漆文兴,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6日,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刘均礼,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27日,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文兴诉被告刘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文兴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均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漆文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文兴撤回对被告刘均礼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漆文兴负担。审 判 长  成代龙代理审判员  李 易人民陪审员  何正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