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小霞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王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10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蛟河市永安路x号。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被申请人王小霞,住蛟河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霞的银行存款29,170.6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小霞的银行存款29,170.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忠勋审判员 王淑芬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