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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特清预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北内集团总公司申请北京兴内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内集团总公司,北京兴内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法特清预初字第00051号申请人北内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诉讼代表人北内集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孙红军,组长。委托代理人康阳,男,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军芳,女,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北京兴内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芦宋路邮局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柳京海,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北内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内总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兴内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内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9月23日向兴内公司公告送达了受理裁定,要求其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财务账册等资料说明财产状况。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而被申请人兴内公司及清算义务人北内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内燃机附件三厂、北京金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料。本院查明:兴内公司于1989年4月1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2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2027年9月4日,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芦宋路邮局南100米。股东为北内集团总公司(出资比例37.58%)、北京市内燃机附件三厂(出资比例28.63%)、北京金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3.79%)。2006年10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作出京工商兴处字(2006)第D7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兴内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兴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兴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进行清算,应当终结清算程序。申请人北内总公司可以向兴内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申请人北京兴内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虎成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代理审判员  腾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