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破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普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普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破17号申请人: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普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玲,执行董事。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66件执行案中,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在征得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债权人重庆普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同意后,于2016年3月24日转本院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显示,截止目前该院共受理以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20件。执行中,通过拍卖资产和扣划银行存款等方式执行到位案款16901.088474万元。案件执行中支付案款15702.02308万元,尚余1099.065394万元。现尚有66位申请人约一亿元债权未获清偿,此外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税款约5000万元。另查明,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余伟出资1500万元(持股75%),余莉出资500万元(持股25%)。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现申请执行案件中尚有66位申请人约一亿元债权未获清偿,此外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税款约5000万元,而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能够查找到的财产仅一千余万元,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普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