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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重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刘红彪、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刘红彪,国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重字第35号原告王文祥,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身份证号:X.被告刘红彪,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身份证号:X.被告国影,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身份证号: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祥诉被告刘红彪、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凤鑫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