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帝宁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瑞志达鞋材加工厂、李亚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帝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瑞志达鞋材加工厂,李亚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930号原告:佛山市帝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327505N。法定代表人:林统伉。委托代理人:朱嬿羽,是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瑞志达鞋材加工厂,住所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455090487。投资者:李亚庆(本案被告之一)。被告:李亚庆,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帝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瑞志达鞋材加工厂、李亚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4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帝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绮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