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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琳与唐山市淘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唐山市淘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69号原告王琳。被告唐山市淘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万达广场购物中心C座2201号。法定代表人孟立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诉被告唐山市淘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