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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开富与胡德海、徐晴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富,胡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707-2号原告:王开富,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胡德海,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信德翡翠湾。徐晴秋,女,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信德翡翠湾。原告王开富诉被告胡德海、徐晴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鲍洁华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