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开富与胡德海、徐晴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富,胡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707-2号原告:王开富,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胡德海,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信德翡翠湾。徐晴秋,女,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信德翡翠湾。原告王开富诉被告胡德海、徐晴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鲍洁华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