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陈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1391号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汽配城康济北街1500号29幢13、14号法定代表人:郑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扬,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陈晓伟。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956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晓伟分别于2014年5月9日、8月22日向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合计价款6956元,被告陈晓伟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价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价款6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晓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