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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刑初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良,男,汉族,沅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良持C1证(准驾不符)驾驶轮式装载车牵引搅拌机沿X005线,从沅江市阳罗洲镇兴隆村往黄茅洲镇洞庭滨村方向行驶。当行至沅江市草尾镇百胜渔场路段时,搅拌机脱离,与同向跟随行驶的被害人王某良(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投保)驾驶的湘H7V8**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良系外伤致:1、外伤性脾脏破裂;2、有胫腓骨开放性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良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良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5418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李某良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良的陈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产品合格证、驾驶证、被害人王某良的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沅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沅)公(法)鉴(临)字[2015]265号鉴定文书,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沅公交重认字[2015]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良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良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李某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朝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