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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尤光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光华,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XX路**弄**号**室。2005年9月因吸毒被处治安拘留7日;2006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社区戒毒3年;2014年4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2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尤光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沪0117刑初1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尤光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尤光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光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尤光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尤光华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刑初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代理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佩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