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冷法执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谢姣龙、李新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谢姣龙,李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6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姣龙。被执行人李新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谢姣龙、李新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姣龙、李新娥所抵押的资产经委托娄底市娄星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先后流拍,且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以物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特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