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750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黑75**刑初4号自诉人李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被告人徐某甲,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被告人徐某乙,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在宣告判决前,同徐某甲、徐某乙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 杜宗高审判员 金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