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万为波与章晋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为波,章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万为波,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章晋华,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万为波申请章晋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万为波于2016-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