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北天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李双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双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93号原告河北天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府后街。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强,河北省雄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李双寅。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