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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贺引平犯抢劫罪、抢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0刑初1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引平,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贺引平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14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8月6日因敲诈勒索被延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8月16日因盗窃被延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半。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引平犯抢劫罪、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晚12时许,被告人贺引平和杨某某、刘某某在宜川县中山街巷喝酒,刘某某走后,贺引平因杨某某把酒倒在地上为由,以恐吓、殴打的方式抢走杨某某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贺引平窜至宜川县云岩镇杜某某家中,见杜某某瘫痪的妻子白某某一人在炕上睡着,利用其残疾的劣势,将其家褥子下现金100余元拿走,又强行脱掉白某某裤子,在内裤里找到现金700余元,抢到现金总共800余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贺引平于2016年1月14日被抓获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贺引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要求判处。被告人贺引平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4日晚12时许,被告人贺引平和杨某某、刘某某在宜川县中山街巷喝酒,刘某某走后,贺引平因杨某某把酒倒在地上为由,以恐吓、殴打的方式抢走杨某某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贺引平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14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8月6日因敲诈勒索被延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8月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半。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杨某某于2015年9月5日报案称他在宜川县中山街巷被一个叫引娃的人抢走500元钱,要求查处。2、户籍证明1份,证明贺引平出生于1973年8月2日,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刘某某证明,2015年9月4日晚上10点左右,他和杨某某在宜川县城小巷二小门市对面坐着聊天,贺引平和一个女的过来,贺引平说能认识他要请他喝酒,他们四个坐下喝了3瓶后,贺引平说提酒,杨某某就到二小门市上拿了几次都是2瓶啤酒,贺引平说舍不得给人喝,二小又拿出来一箱,喝酒中间,贺引平和杨某某认下亲戚了,他们俩个碰了一杯酒,贺引平把酒喝了,杨某某没有喝,让二小喝,二小没有喝,杨某某把酒倒在了地上被引娃发现了,贺引平说杨某某把他的酒浪费了,让杨某某赔偿他的酒,两个人说话着就抬杠开了,抬杠中间贺引平把凳子拿起来要打杨某某,他把凳子夺下来,贺引平又让杨某某买烟,贺引平和杨某某进门市去了,进去的时候贺引平用手推了一下杨某某,把杨某某推的坐在二小的门市冰柜旁边的地上,他把贺引平拉出来,贺引平又进去了,他看见他们说话没有事了,他就先回家了。4、证人李某某证明,他在宜川县中山街巷开特价综合门市。2015年9月4日晚上10点多,杨某某和刘某某在他门市对面坐下聊天,来了一个男的(贺引平)和一个女的,他们四个就坐在一块喝酒,刚开始贺引平把钱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在他门市拿了3瓶酒,喝完后杨某某又拿了3瓶酒,又喝完酒后贺引平说舍不得叫人喝酒,他就拿了一箱酒给他们放下,在喝酒中间杨某某端进来一大杯让他喝,他没有喝,杨某某就把酒倒在地上拿空杯子出去了,说把酒让他喝了。贺引平也端进来一杯酒让他喝,他说自己不能喝酒,他给贺引平指了杨某某倒酒的地方,贺引平就生气了,说要去打杨某某,贺引平把杨某某拉到门市里,问杨某某是否倒酒,杨某某承认了,贺引平扇了杨某某两个耳光说还有你这种喝酒的人,他们两个就出去了,他们还坐一块喝了一会,在这中间贺引平骂的叫杨某某在门市上拿了3盒芙蓉王烟、2盒软云烟、2盒细黄鹤楼烟。刘某某走了后,杨某某和贺引平在他门市上来了,贺引平说把账算一下,他算一下是200元,贺引平说让杨某某把账给结了,到明天中午把账结不了就把杨某某弄死,骂了杨某某。杨某某说他把晚上喝酒的账结了。贺引平又说:“再给老子下100元钱”,杨某某说他没有钱,贺引平扇了杨某某两个耳光,杨某某把身子转过去,贺引平看见杨某某后面裤子兜里的钱了,说这怂人还哄人,有钱不给老子,下200元。杨某某不给钱,贺引平要把杨某某从他门市上往出拉,杨某某不走,贺引平说:“不要在这门市上闹事,给老子500元。”杨某某不给钱,贺引平又扇了杨某某几个耳光,在杨某某胸前打了几拳,身上踢了一脚,杨某某没有还手,杨某某就从他后面裤兜里掏出500元钱给了贺引平,贺引平把钱拿上后就走了,当时都是凌晨2点多了,在场只有他一个人。贺引平小名叫引娃,170㎝左右,留寸头,两个胳膊有纹身。5、受害人杨某某陈述,2015年9月4日晚上11点多,他和刘荣在中山街二小的特价综合门市前坐着聊天,贺引平从巷子里过来在二小门市里拿出来三瓶酒叫他们喝酒,一会又来了个他不认识的云岩人,他们四个人喝起酒来,三瓶喝完后他又拿来四瓶酒,贺引平说舍不得让人喝酒,二小又拿来一箱啤酒。那个云岩人和刘荣先后都走了,就剩他和贺引平。贺引平把他拉进特价门市让他结账,他说能行,烟酒钱算了200元。喝酒中间他把酒倒在地上被贺引平发现了,贺引平就吓唬的要打他,对他说:“给老子100元钱”,他说没有钱,贺引平就扇了他几个耳光,踢了他几脚,用拳头在抬头胸部打了几下,又说200元不行了,给老子500元,他还说没有,贺引平就把他往门市外面拉。他害怕了,就从裤子后面的兜里掏出来钱,给了贺引平500元,贺引平把钱拿上就走了,他就回家了。他开始不认识贺引平,喝酒中知道他的名字。贺引平说他姓贺是壶口桃曲的,个子170㎝左右,皮肤有点黑,两个胳膊有纹身。6、被告人贺引平供述,他因抢劫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面劳动教养了几次(具体什么时间劳动教养他记不清了)。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南关喝完酒后,一个人就走到中山街巷子里的一家烟酒副食门市部门口,看到门口坐两个人,其中一个是云岩镇的(刘某某)他认识,他就叫那两个人去喝酒,他俩就答应了。他们三个就在旁边的一家路边摊坐下准备喝酒了,他在旁边的门市上拿了两瓶啤酒(没有付钱),他们就开始喝了,把他拿的那两瓶啤酒喝完后,他让那个不认识的人(杨某某)再去拿酒,杨某某进去拿了4瓶啤酒,期间他又让杨某某拿了几盒烟(具体几盒他记不清了),他们喝了一会云岩那个人走了,就剩他和杨某某,他给杨某某到了一杯酒,让杨某某喝。杨某某没喝拿着酒进到商店里面让老板喝,老板没喝,杨某某就将就倒在地上了,被他看见后,他就说你什么东西把酒到了,吓唬要打杨某某,他就把杨某某的拉进商店去结账,他对杨某某说你不喝酒给老子把账结了,杨某某说能行,他又说“给老子100元,老子就走”,杨某某说他没钱,他就在杨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杨某某转过身他看见杨某某裤子逗里面有露出来钱,他就说你什么东西,不是没钱,裤兜里面是什么,有钱不给老子,给老子200元。杨某某还说没钱,他又打了杨某某两巴掌,将杨某某往门外面拉,杨某某害怕了就给了他500元,他拿着钱就走了。他当时没钱了,睡觉都没地方去,就想问杨某某要点钱花。他问杨某某要钱,杨某某不愿意给他,他把杨某某拉出去给他钱。7、辨认笔录1份、辨认照片两张,证明经杨某某辨认,抢劫自己钱财的人为贺引平。8、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贺引平对抢劫杨某某现场进行指认。9、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1996)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延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二份证明,被告人贺引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1995年11月16日起至2001年11月15日止;贺引平于2002年8月6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8月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半。(二)2016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贺引平窜至宜川县云岩镇杜某某家中,见杜某某瘫痪的妻子白某某一人在炕上睡着,利用其残疾的劣势,将其家褥子下现金100余元拿走,又强行脱掉白某某裤子,在内裤里找到现金700余元,抢到现金总共800余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贺引平于2016年1月14日被抓获到案。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一份、侦破经过一份证明,杜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宜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他妻子白某某在家,被贺引平抢走900元钱,要求查处。被告人贺引平于2016年1月14日被民警在云岩镇抓获。2、证人杜某某证明,2016年1月10日上午10点钟左右,吃完饭他出去转了,到了10点半他回到家中,他妻子白某某给他说贺引平来他家里要和他妻子睡觉,他妻子不让,贺引平将他妻子裤子脱到大腿处,脱内裤时摸见他妻子内裤里面有900元现金,拿上钱就跑了。他听妻子说后,就到公安局报案了。3、受害人白某某陈述,2016年1月10日上午10点钟左右,他一个人在家里睡着,贺引平来一家里,贺引平在他家后面的褥子下面翻,翻了一会,翻到一百多元钱,又坐到她睡的被子旁边,说要和她睡觉,她叫着不让,贺引平就走到她睡的褥子下面摸,又将她的被子拉开,将她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又将他的裤子脱下,脱她内裤时发现内裤里面有钱,就将内裤里面的钱拿走了。贺引平一共抢了900元左右,具体多少记得了。贺引平以前经常来她家里借钱,贺引平在抢钱的过程中没有打她,也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自己瘫痪着,没法反抗,贺引平知道她有病,拿他没办法。4、证人杜某某证明,2016年1月10日上午10点钟左右,吃完饭他出去转了,到了10点半他回到家中,他妻子白某某给他说贺引平来他家里要和他妻子睡觉,他妻子不让,贺引平将他妻子裤子脱到大腿处,脱内裤时摸见他妻子内裤里面有900元现金,后来拿上钱就跑了。他妻子有病在床上躺着,他听说后就到公安局报案了。5、被告人贺引平供述,2016年1月10日上午10点钟左右,他没钱花了,就准备到杜某某家借钱花,到了杜某某家里,杜某某不在家,他妻子一个人在炕上睡着,她瘫痪了起不来,他就在杜某某家炕上的褥子下面翻,杜某某妻子一直啊啊的喊,他翻到一百多元钱,他拿上钱又坐到门里进来的箱子上,在杜某某妻子的褥子下面摸看有钱没,摸了一会没摸到钱,他就将杜某某妻子盖的杯子掀开,将杜某某妻子裤子脱到大腿处,脱内裤时发现她内裤里面有七百多元钱,他就拿上走了。他拿她裤子里面钱时,她啊啊的喊,但是她躺着动不了,他拿着就走了。他脱她裤子,看她裤子里面是否有钱。他一共拿了她800多元,有50元、100元面值都有,具体各多少张他记不清了。他知道杜某某妻子瘫痪在床上动不了,都好几年了,具体什么病他不清楚。6、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贺引平对白某某家现场进行指认。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贺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患病无法反抗的状态,强行拿走被害人财物,被告人贺引平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犯罪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引平犯抢劫罪、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引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引平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引平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引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又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