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凤、张绪桥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凤,张绪桥,李庆华,张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居民。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绪桥,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华,居民,系张绪桥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居民,系张绪桥之子。上诉人赵凤因与被上诉人张绪桥、李庆华、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衡雪,被上诉人张绪桥参与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亮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刘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