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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890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被告林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长  雷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