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890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被告林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长 雷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