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家瑜与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江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瑜,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江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247号原告吴家瑜,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李羡辉,系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51号江南商贸城13栋12号。法定代表人曹江山,董事长。被告曹江山,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住桂平市。被告姚显能,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玉皇路荣福楼A座301室,现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姚志和,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姚志军,男,成年,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瑜诉被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江山、姚显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瑜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6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1238元,由原告吴家瑜负担。审 判 长 黄保昌人民陪审员 刘新考人民陪审员 林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添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