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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诸暨市金冠网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诸暨市金冠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仲明,局长。被执行人诸暨市金冠网吧,住所地:诸暨市。投资人傅立锋。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诸文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诸文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诸暨市金冠网吧于2015年4月3日,未按规定核对4名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采用编造身份信息的方式予以登记,以场所内69号、107号、115号、116号计算机向他们提供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其中使用107号、115号、116号计算机的上网消费者杨某杰(男,1996年5月1日出生)、叶某威(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张某超(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市金冠网吧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诸暨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诸暨市金冠网吧作出如下从重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2000元整。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金冠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诸暨市金冠网吧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12000元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诸暨市金冠网吧未自觉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诸文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1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行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何玲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斯则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