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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林冠楠与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冠楠,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华伟,马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836号原告林冠楠,男,汉族,1985年7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杨韬,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峰,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博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萍,公司经理。被告董华伟。被告马丽荣,女,1975年1月21日生。原告林冠楠诉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华伟、马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冠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韬、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董华伟、马丽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冠楠诉称,2014年10月11日,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整,被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华伟、马丽荣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5日,借款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还款期限在15日以内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逾期还款期限在15日以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利息和部分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仍下欠借款本金1500万元.原告再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被迫无奈,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整;2、判令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3、判令被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华伟、马丽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提供的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在2014年和2015年先后偿还原告借款1432663.36元,原告所主张利息明显过高,对借款本金,公司已在借款当天付了45万元。以上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董华伟、马丽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出借人林冠楠与借款人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董华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冠楠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借款期限15天,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自交付借款之日起,按实际交付金额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内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借款人逾期还款期限在15日以内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叁(3‰)的标准向林冠楠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5‰)的标准向林冠楠支付违约金,等等。林冠楠、董华伟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名、捺印或加盖公章。同日,林冠楠与保证人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丽荣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规定,债务人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壹仟伍佰万元整,债务履行期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25日,保证人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等。林冠楠、马丽荣、王秀萍及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名、捺印或加盖公章。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林冠楠经中国工商银行信阳浉河支行三次向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付款15000000元。2014年10月11日,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冠楠出具一张收款15000000元的收据。后因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双方酿成纠纷。2016年4月13日,借款人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伟与原告林冠楠对借款本金、利率等事项进行了对帐,结论为:借款本金下欠1500万元,利息结算至2014年12月30日,其中第一笔还款45万结算至2014年10月25日;后期还款97.28万元,按月利率3%结算至2014年12月30日;从2014年12月31日起,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冠楠支付本金15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林冠楠与被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华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林冠楠与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丽荣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林冠楠要求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支付利息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华伟、马丽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有合同约定及对帐单等为凭,对此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林冠楠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15000000元还清时为止。被告沈丘县华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沈丘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董华伟、马丽荣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111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1×××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票据不与上诉状同时交至本院的,视为不上诉。审 判 长  祝遵明审 判 员  郭 伟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