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罗明学与李学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学,李学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明学,身份证号码:232130195902144419,男,1959年02月1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宝兴乡曙光村。被执行人李学基,身份证号码:232130195902054413,男,1959年02月05日出生,朝鲜族,黑龙江省方正县宝兴乡曙光村农民,现在韩国地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罗明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学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1,39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学基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明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罗明学发现被执行人李学基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