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芝华与安徽四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芝华,安徽四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6号原告:孙芝华,女,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四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直,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芝华与被告安徽四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芝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孙芝华负担。审判长 李善亚审判员 陈修宏审判员 沈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