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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刘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刘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0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海、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刘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