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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贾生与王振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生,王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贾生,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太阳神小区。被执行人王振青,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惠宁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确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银河街支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振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银河街支行的代发工资予以扣留,每月扣留1600.00元,直至扣够贰拾伍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253650.00),此扣划至申请人贾生的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