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陈永良、张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陈永良,张伟,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7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龙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行长。被告陈永良,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伟,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被告陈永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