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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任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陈某,贾某,杨某,朱某,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869号原告任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被告陈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杨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任某。被告朱某。被告朱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贾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张某、陈某、贾某、贾某、杨某、贾某、贾某、任某、朱某、朱某、贾某、贾某、贾某、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增楼审 判 员  任小硕人民陪审员  金国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