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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丁相与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工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丁相,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工业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王振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金,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工业分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王丁相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工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2662元,执行费729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丁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丁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峰邦第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