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菲与徐新立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菲,徐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徐菲,女,200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张卜镇。法定代理人雷米娜,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菲之母。被执行人徐新立,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菲与被执行人徐新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菲以被执行人徐新立已将申请执行案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48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