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恩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575号罪犯朱恩伟,男,生于1990年7月4日,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恩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2015年1月27日共裁定减刑1年8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恩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恩伟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恩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恩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