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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红锦与张迪、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锦,张迪,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锦。被执行人张迪。被执行人张燕。申请执行人王红锦与被执行人张迪,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东洋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以该判决:被执行人张迪、张燕共同偿还申请人王红锦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12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张迪、张燕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申请人王红锦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均无。2016年4月8日被执行人张迪到本院执行局谈话,已和申请人协商每月还3万元,从3月份开始直至履行完毕,申请人也同意其还款计划,如到期不能履行仍按法律文书执行。因本案一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查封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洋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慧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季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