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武永久与孔令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永久,孔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武永久,男被执行人:孔令超,男本院在执行武永久申请执行孔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孔令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陈雪亭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