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位军与张团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位军,张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杨位军,男,1959年5月9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4195905091817。被执行人张团伟,、男、汉族1976年出生、。杨位军申请执行张团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位军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八)项、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清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