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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江中明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江中明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908170-7),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罗阳大厦裙楼1-3层。负责人陈蕾,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玲微,系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中明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77734-2),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邦道。被执行人陈邦胜,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明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邦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案案款979807.33元及逾期利息(以979807.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陈邦胜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豫园街道人民路747号209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黄字2012第000301号,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本院已发函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黄浦区住建局于2015年5月21日予以查封。该房产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拍卖处理,本院参与分配,现已三次流拍。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胜邦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浙C×××××的途锐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邦胜名下房产本院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目前无人变卖或抵债,一时难以处理。车辆未扣压,无法处理。其余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瑞执民字第2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