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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财保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伟红与刘福成、吕瑞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红,刘福成,吕瑞香,贾会元,任彩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00045号申请人张伟红。委托代理人严嵩岚,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福成。被申请人吕瑞香。被申请人贾会元。被申请人任彩芸。申请人张伟红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福成、吕瑞香、贾会元、任彩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伟红将其名下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第61.62号栋N单元22层2204号房(合同编号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张伟红名下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第61.62号栋N单元22层2204号房(合同编号XXXX);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福成、吕瑞香、贾会元、任彩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