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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水连诉被告李孟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水连,李孟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604号原告马水连,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律工作者,大学文化。被告李孟和,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水连诉被告李孟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水连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水连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水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水连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