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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赵胜与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3执26-1号申请人赵胜,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李惠,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执行赵胜与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库车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车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库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总标的为10822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8220元,执行费1523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代理审判员  岳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