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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494号原告:谭某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姜某,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 程 来源:百度搜索“”